會計挪用公款直屬領導會如何
Ⅰ 會計挪用公款,對他的上級領導應怎樣處理
會計通常不管錢的,很少有機會挪用公款,如果在公務員單位這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等著局紀委來調查處分吧
Ⅱ 會計發現出納挪用公款,向領導匯報領導不處理怎麼辦
會計發現出納揶用公款,向領導匯報。領導不處理如果有一定數額要向上級紀委舉報。
單純知情不舉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共犯論處,因領導指令的行為不屬違法性阻卻事由,但可主張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Ⅳ 出納、會計、財務總監、總經理的通常會用哪些方法來挪用公款
出納可能藏匿收入或虛報支出;會計可能與客戶或供應商合謀套取公款;財務總監則可能從各個方面(如合同、價格、資金支付等方面)套取公款;總經理睬從公司各個層面(只要能管到的地方)獲得利益
Ⅳ 財務人員碰到領導想挪用公款怎麼辦
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Ⅵ 事業單位會計挪用公款十五萬元領導受什麼處罰
三至七年,方法得當可以緩刑。
Ⅶ 單位領導挪用公款,財會人員應負什麼責任
這要看具體情況。
單純知情不舉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共犯論處,因領導指令的行為不屬違法性阻卻事由,但可主張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Ⅷ 會計挪用公款有什麼處罰
答:金額未超過4000元不構成犯罪,挪用公款罪超過5000元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揶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
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
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
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的,或者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
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Ⅸ 會計私自挪用公款領導應給什麼樣紀律處分
會計師資挪用公款其實就相當於是隱私舞弊或者是瀆職罪,具體跟公司的內控制度上有沒有員工違紀的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