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要求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如何設置
『壹』 會計和出納不能為同一人在會計法里有規定嗎哪裡有規定具體在會計法的多少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 工作。
出納也屬於會計崗位,叫做出納會計
會計崗位中還有別的各崗位,比如總賬會計、稅務會計等等。
很多小型企業不需要設置這么多會計崗位,
因上述會計法規定,所以不能只有一個會計
因此,小企業只有兩個崗位,一個是出納會計,一個是其他所有的會計工作的會計
簡單稱為出納與會計。
這些都是常識性的東西。
『貳』 會計崗位不設置出納如何處理
我個人覺得不是你「很傻很天真」而是你們領導「很傻很天真」,你們領導對你們的會計真是200%的信任度啊!你不妨問問你們領導,如果會計收了500元錢,他說只收了50元,或者他明明是支付了50元,但他說他付了5000元,如果是當時會計這樣跟你們領導說,你們領導肯定會認為他沒說真話,但如果過上半年、一年、二年......,你們領導還能想起當時到底收了多少付了多少嗎?就算這筆他記得,一個單位有那麼多的經濟業務他全記得住嗎?記不住那會計兼出納機會大大的有了,收支多少全由他一個人說了算,他想拿走多少就拿走多少,豪無監督的情況下,他想不犯錯誤都難啊!也不知道你們那是什麼性質的單位,領導怎麼會這么「天真」!
你要規范性文件,下面就是了國家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章有如下規定,希望有你想要的答案:
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網址: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2507
『叄』 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的出納人員應具備的六條職責是什麼
會計法對出納的職責規定僅是原則性的。其具體可以表述為: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賬與銀行對賬單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匯、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外匯出納業務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際間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外匯出納也越來越重要。出納人員應熟悉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結匯、購匯、付匯;避免國家外匯損失。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這是出納員必須遵守的一條紀律,也是防止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納員應嚴格支票和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從出納這個崗位上堵塞結算漏洞。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要建立適合本單位情況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保管責任制,如發生短缺,屬於出納員責任的要進行賠償。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據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因丟失印章和空白票據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不乏其例。對此,出納員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通常,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員名章要實行分管,交由出納員保管的出納印章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各種票據要辦理領用和注銷手續。
『肆』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規定是怎樣的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規定:
一、會計工作崗位:
1、在會計機構內部和會計人員中建立崗位責任制,定人員,定崗位,明確分工,各司其職,有利於會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有利於落實責任和會計人員鑽研分管的業務,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設置會計工作崗位,《規范》規定了基本原則和示範性要求:
1、是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應當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是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三是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確定。
3、《規范》只是提出了示範性的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方案,即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4、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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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專門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敬業愛崗。即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依法辦事。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4、客觀公正。即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即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伍』 。1、簡述會計人員從業職業道德是什麼 2、會計法規定各會計崗位任職的條件是什麼比如出納崗、會計核算
1,愛崗敬業
2,誠實守信
3,廉潔自律
4,客觀公平。
5,堅持准則。
6,提高技能。
出納:對現金日清月結,填制審核現金日記帳,,,
『陸』 有沒有什麼法規 規定會計出納的崗位職責
一、《會計法》中對出納的職責規定了限制性的條款。即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解釋
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也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2、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錢賬分管(出納管錢,會計管賬;會計開票,出納收付款),出納與會計不能一人兼任。一般出納的職責是負責庫存現金的管理,辦理銀行存款的具體收支業務,填制收付款記賬憑證並根據(由他人)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期末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除以上不能兼管的工作,出納也可以從事如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等崗位的工作。
『柒』 會計崗位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工作方法和素質
1、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各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與本單位業務活動的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相適應。通常,業務活動規模大、業務過程復雜、經濟業務量較多的管理較嚴格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較大,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細,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多;相反,業務活動規模小、業務過程簡單、經濟業務量較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單位,會計機構相應較小,會計機構內部的分工會相應較粗,會計人員和崗位也相應較少,因此,會計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一般而言,小型企業大都「一人一崗」和「一人多崗」,而大、中型企業「一崗多人」的情況則比較普遍。
2、會計人員的配備
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規范》在第六條中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是《規范》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提出的又一原則性要求。對於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如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為了適合這些單位的內部客觀需要和組織結構特點,《規范》允許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類機構一般應是單位內部與財務會計工作接近的機構,如計劃、統計或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是有利於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內部綜合部門,如辦公室等。只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也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手續,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被其他職能所替代
3、工作方法和素質
政治素質。即能堅持原則,做到廉潔奉公。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上的問題必然會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出來,不能堅持原則,就不可能揭發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會去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廉潔奉公的品質,還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規范》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這一要求,是通過要求他們「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來體現的。至於什麼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需要具有哪個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如是要有高級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還是要有會計師或助理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規范》沒有再作進一步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適應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不同要求。
『捌』 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財務會計的一般原則:指對財務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規定,是對財務會計核算基本規律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將財務會計的一般原則歸納為、客觀性、實質重於形式、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權責發生制、配比、謹慎性、歷史成本、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13項原則。
會計法作為基本法,概括性地規范了會計核算內容和要求,會計監督的原則等項內容。根據會計法還難以具體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必須依據會計法制定會計准則。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則和指南。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准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准則。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為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
1 基本准則
基本准則是概括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說明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依據、主要規則和一般程序。企業會計的帳務處理程序、方法等都必須符合基本准則的要求。基本會計准則還是制定具體准則的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具體准則涉及到會計核算的具體業務,它必須體現基本准則的要求才能保證各具體准則之間的協調性、嚴密性及科學性。
我國1992年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屬於營利組織的基本准則。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 總則
總則部分說明了企業會計准則的性質、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會計工作的前提條件以及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的要求等等。
總則中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會計核算工作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是企業設計和選擇會計方法的重要依據。本書§1.3詳細介紹了這些基本前提。
(2)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把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篩選出12條,定名為"一般原則",要求企業會計工作遵照執行。它們已在本書§1.4中列出。
這些原則是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會計核算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一般原則"不僅是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告公允性的一個參照標准。
(3) 要素
會計要素的相關准則規定了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
要注意的是1992年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要素的定義已在2000年的《會計辦公條例》中進行了修正。§1.2介紹的是修正後的定義。
(4) 會計報表體系
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會計報表除滿足企業主管機關和財政、稅務機關等國家政府部門的需要外,還應該滿足企業各方面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上投資者的需要,要能夠向他們提供反映經營狀況、產權關系、償債能力和利益分配的各種會計信息。針對上述要求,會計准則對全國范圍內的企業會計報表作了統一規定,規定企業必須編制和對外報送三種主要會計報表。在1998年規定用現金流量表替代財務狀況變動表後,這三張報表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這樣的會計報表體系不僅大大改變了傳統會計報表體系種類過多、主次難分的缺點,突出了主要報表的地位,而且與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也是一致的,有利於提供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信息。
2 具體會計准則
具體會計准則是按照基本准則的內容要求,針對各種經濟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它的特點是操作性強,可以根據其直接組織該項業務的核算。例如;固定資產會計、投資會計、借款會計的准則等等。根據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具體准則可以考慮包括通用業務准則(主要是基本准則的具體化)、特殊業務准則(如物價變動會計准則和破產清算會計准則)、特殊行業會計准則和特殊經營方式會計准則。
目前我國在世界銀行的支持下正在積極創建我國的具體會計准則。迄今為止,已頒布了關聯方交易、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債務重組、收入、投資、建造合同、會計政策會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非貨幣性交易、或有事項等等具體准則。財政部計劃制定30個具體會計准則。
『玖』 出納工作崗位的具體設置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出納工作崗位的具體設置應當符合:
(1)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
(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拾』 怎樣設置與配備出納機構與人員
1.機構設置。出納機構,一般設置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會科、財會處內部設置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置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大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置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2.出納人員配備。一般講,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在銀行開戶的行政、事業單位,有經常性現金收入和支出業務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都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出納,擔任本單位的出納工作。出納人員配備的多少,主要決定於本單位出納業務量的大小和繁簡程度,要以業務需要為原則,既要滿足出納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於事的現象。一般可採用—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等幾種形式: 一人一崗:規模不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不大,可設專職出納員一名。 一人多崗:規模較小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小,可設兼職出納員一名。如無條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至少要在有關機構中(如單位的辦公室、後勤部門等)配備兼職出納員一名。但兼職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崗多人:規模較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大,可設多名出納員,如分設管理收付的出納員和管帳的出納員,或分設現金出納員和銀行結算出納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