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如何影响会计做账
Ⅰ 会计税法的重要性
肯定要懂些税法 要合理避税 但不是偷税漏税但是现实情况还是很多人偷税漏税 但是你得知道重要性
Ⅱ 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财务会计是按权责发生制来记账,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税法是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关系,判定企业缴纳何种税款,缴纳金额是多少,是调节企业级差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法与财务会计密不可分,是在对财务会计调整的基础上计算而来,这就要求你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相关法律规定。
Ⅲ 税法与会计法有冲突时该怎么办
会计法以公司利益第一、税法以税收利益第一,所以当有冲突时需以税法为准(企业没税务大呀)
以下是常见冲突: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和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应付款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管理费用 340
(二)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处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即将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但税法规定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情况下,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企业会计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加以调整、修正和补充。在此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获得的试运营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床来应交的所得税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递延税款”等科目,试运营收入减去应交税款的差额,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三)对无法支付的款项处理的矛盾
2121应付账款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人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①。应当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处理的方法: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扣除本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时间的矛盾
(一)非正常损失的盘亏、毁损原材料处理的矛盾
1211原材料科目使用说明只规定了“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但没有提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而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使用说明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此虽然提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与税法规定有矛盾。税法的规定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这说明正常损失的盘亏和毁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纠正:第一,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原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不能将盘亏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第二,在查明原因以后,企业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中的非正常损失部分,除了应按其实际成本扣除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的余额列入营业外支出外,还应当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清查盘点中发现库存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可先按原材料的账面价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2)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价税合计数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正常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运费处理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直接计人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但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交易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③。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如果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的,应以实际支付的运费扣减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费用(实际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时间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外购物资支付价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时,一律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但是税法却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不一定就可以核算进项税额,还必须符合“工业入库,商业付款”的条件④,否则,应当通过“待扣税金”账户予以反映。因此,按税法规定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物资采购的账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款已付或者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工业企业要区分物资是否已入库,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物资本入库时,应当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则可记入“在途物资”科目)
待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现金、应付票据)
(2)物资入库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并对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而商业企业只要付款,不论物资是否已到,均可将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直接记入“进项税额”科目,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外购物资已到并已办理结算手续,但未付款或未开出商业汇票的,商业企业应通过“待扣税金”科目核算,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待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再做会计分录:
(1)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而工业企业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可直接记: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可记入“原材料”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资产纳税问题的矛盾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的矛盾
由于无形资产开发是否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要体现稳健原则。因此,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其“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却规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中所占比重很小,所以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技术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还是全部资本化的问题。我们既不能要求企业会计制度摒弃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资本化,也不能修改税法规定,按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因此,在实务中可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再按评估价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处理的矛盾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1211原材料、1501固定资产和1801无形资产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与现行税率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⑤却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所有收入,不论是货币还是实物或无形资产,都应当是资产,所以这一规定有不明确之处。如果我们把这一规定中的“资产”理解为非货币资产,即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均不需计缴所得税。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按照税法的这一规定进行调整。
(三)企业开办费摊销期限的矛盾
原来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把开办费作为一种资产——递延资产,并规定递延资产不能全部计入当年的损益,而是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税法的规定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大致相同⑥,摊销期限都是五年。但是,递延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费用,本身没有价值,不可转让。它一经发生就已经完全消费,是一项虚资产,一旦企业破产清算,其风险损失只能由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来承担。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谨慎原则的要求,保证不多计资产,把开办费等企业已经支出,但是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正名为“长期待摊费用”,同时规定将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这就与现行税法发生了矛盾。在税法没有修改或者不能修改之前,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只能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Ⅳ 税法与会计之间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以前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本文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即:有税收政策的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无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规定——没有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初看起来是不错的选择,作为一个要求强制性、时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税收法律,这样的规定实在是很值得质疑——本来就应该自己职责解决问题去推脱给别人来处理。大家都知道: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其实一点也不比税法规定简单,也是经过不断修改更新的发展成长过程,甚至有许多问题还尚处于争论未定的状态下,与其说会计是个法律规定,倒不如说是个理论性的学术。因此财政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只做出框架原则性规定(任何法律也无法对所有经济业务做到明确规定),强调会计人员可运用职业性判断处理相关事项。现在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它们之间多多少少是有些差异的。还不算上由会计人员运用职业性判断做出的“第四类”账务处理(我们戏称“四不象”会计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简直就是五花八门,很难统一。税务机关应坚守的原则:所有纳税人计税平等。对同一经济事项。不因为纳税人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缴纳不同的税款。税法于会计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不能够说税法“屈从”于会计,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联系的,只能够说两者相互配合才可以使经济更加稳定的发展。
Ⅳ 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不同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Ⅵ 结合税法与会计学,请问税法在会计学中有什么影响
税法是一个独立学科,但会计中的税法,仅仅是涉及税务核算,其他税种在会计核算中比较简单,所得税费用核算最复杂!所得税与像其他税种一样,简单的按文件和制度来就可以,所得税,非常深奥,对会计利润的影响较大!目前的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等,也是不断在变化!
Ⅶ 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可以从哪些方面阐述
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的调增调减,主要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从这两方面就可以,比如税法和会计的折旧年限是不一样的,期末报税要进行调整。另外税法一般规定业务招待费等的最高标准什么的,这个要注意一下啊。其实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的就是根本不一样的,一个是为了准确核算经营成果,一个是为了准确报税,税法的规定是报税是需要考虑的,但是会计准则是贯彻整个会计周期的,税法是特定时候对会计准则的否定。
我是学会计的,还不是很精通,希望对你有启发~
Ⅷ 会计与税法怎样协调
日常记账应按会计制度记录,纳税调整只是在缴纳税款时对你的会计利润按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不涉及调账的问题。
现在的情况是,可以在平时记账是,多考虑税法的影响,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合理的会计政策,适当避税,这里面就有很多窍门。
Ⅸ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的影响有哪些
1.新税法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真实可靠是其“生命”。然而,会计行业的现实却令人担忧。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楷模——美国,接连发生施乐公司等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案。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通过对这些财务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财务造假的特点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提高债信评级和盲目扩张,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财务信用危机。税法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使得其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具有“刚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原税法与会计的关系过度分离,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中,如发现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后,有权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调整交易价格。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各类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
(1)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原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以致双方的财务指标没有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税率的统一,不但使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果口径一致,而且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2)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和广告费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为2077.67元,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外资企业则按全额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数企业都按3%的比例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各类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均为年度利润的12%,既公平了税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类别区分的,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资企业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均按销售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降低了营业成本。
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这一、两年,我国新企业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会计人员在处理所得税会计时,既要掌握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又要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并能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它推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发展,为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Ⅹ 会计做账是按税法规定做账还是按会计准则做账,两者区别与联系
会计做账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做账,纳税时按税法相关规定纳税。比如业务招待费,平时按发票全额入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调出40%。思考一下,还是按会计准则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