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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如何移交

发布时间: 2021-08-17 02:47:27

❶ 会计工作在移交时怎样移交

会计移交及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comm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中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八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别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中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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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会计如何办理工作交接

你好!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7条规定,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结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等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电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政权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后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❸ 会计工作交接应注意什么

会计交接的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汁电算化管理的村社,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编辑本段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编辑本段会计交接的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有
监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❹ 第一次做会计,会计工作交接要注意什么,要怎么

会计交接的七大要点

交接内容

1、物品交接

凭证、账簿、报表及附注、文件、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等。

2、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本是会计自身的事,但具体企业具体分析,会计需要在交接时将企业的性质、业务交代清楚。能给出每月的期末结账操作指南、每月的主要工作事项、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日常业务处理流程,最好不过了。

3、事项交接

跟交接人再三确认好企业正在进行的一些业务处理的关键点,近期的重大财务事项等;也要告知交接人近期需解决的一些重要事项。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这是《会计法》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交接工作做出的明确规定。

交接程序

1、交接申请

因为会计人涉及的工作内容重要且广泛,务必提前向企业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内容大致包括:申请人姓名、交接原由、交接时间、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等。申请的内容不复杂,这供参考。

2、不留尾巴

负责是一个能提升成就感的东西。最好将交接截止期放在月末,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接受手头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否则,想到可能会给别人留个尾巴、影响他人工作效率,会不会内疚于自己的不负责任呢?

3、整理列表

会计人都是非常靠谱的,将交接的各项事宜列个清单妥妥的。即以上交接内容。

4、打印清单

确认交接无误后,交接双方与监交人各执一份盖章或签名的交接清单,同时需注明: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会计交接不同于一般岗位交接,关系到工作连续性的同时,还将涉及法律法规,定要严肃认真才好。

❺ 会计账册如何移交

根据账簿规则:

1、记账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在交接记录栏内填写交接日期、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并盖章。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4、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5)会计工作如何移交扩展阅读:

账簿登记的规则

一、登记账簿的一般规则

1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簿。

2 、按各单位所选用的会计核算形式来确定登记总账的依据和具体时间。

3 、对于各种明细账,可逐笔逐日进行登记,也可定期(三天或五天)登记。但债权债务类和财产物资类明细账应当每天进行登记。

4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

二、登记账簿的具体要求

1 、必须用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不许用铅笔或圆珠笔记账

2 、应当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同时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标记(如打∨等),以避免重登或漏登。

3 、应按账户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现象,应在空行、空页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4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或数字不能顶格书写,一般只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错的空间。

5 、记账除结账、改错、冲销记录外,不能用红色墨水。因为在会计工作中,红色数字表示对蓝色数字的冲销或表示负数。

6 、对于登错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等手段更正错误,也不允许重抄。应采用正确的错账更正规则进行更正。

7 、各账户在一张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本页最后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转次页”字样,在下一页第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转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如何计算,一般分三种情况:

(1)、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转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如现金日记账及采用“账结法”下的各损益类账户;

(2)、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转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如采用“表结法”下的各损益类账户;

(3)、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积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如债权、债务结算类账户和财产物资类账户等

❻ 会计交接怎么进行

  1.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7条规定,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结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等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 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电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政权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 交接后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❼ 会计人员如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按照要求把会计账务等情况交于接管人员。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

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工作如何移交扩展阅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帐的,应全部入帐。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帐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帐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❽ 会计工作移交有什么步骤和要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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