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职如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Ⅰ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等什么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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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Ⅱ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有哪些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是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其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有以下惩罚: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Ⅲ 已辞职,前公司不给更改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我该怎么办,可以找哪里投诉吗
找国税网上可以投诉,或者打12366就可以了。
Ⅳ 我是我想一下 变更会计核算方法 这是什么意思!
例如,现在使用的成本计价方法是“先进先出法”,如果改为“加权平均法”,就属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
再如,现在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如果改为加速折旧法,也属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
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轻易改变。起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改变,如果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缺乏前后的一致性与数据的可比性。
Ⅳ 会计辞职,单位不配合到税局办变更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会计辞职,单位不配合到税局办变更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最近几个月,经常遇到会计兄弟姐妹问大小编:自己从公司辞职了,结果公司死活不配合到税务局办变更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要知道,这个财务负责人变更,事情说大不大,可说小也不小,现在税局流行黑名单制度,万一这公司要是出了啥违法的事,搞不好作为财务负责人,就会跟着进黑名单。
这一进黑名单,以后还哪个企业敢请你啊?你想想啊,企业请会计,肯定都不想请个被税局盯着的会计吧?结果这一但进了黑名单,那以后对个人来说,饭碗不说砸了,肯定也得成个破碗了。
那么,作为会计,辞职后,公司死活不配合,导致自己无法到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把自个名字销掉,怎么办才能把这风险降到最低呢?
说到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说说法律的规定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看到,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对不对?那么我们作为会计,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税务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职责,明知企业违法而不管,这可是渎职啊!
退一万步说,就算税局不管,但将来万一企业出问题,而和你实际没关系的情况下,税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单,那你完全可以起诉税局,一是要求税局恢复你名誉,二是要求税局履行职责,三是要求严惩渎职。
这么一整,谁还敢把你列入黑名单呢?
当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得证明,你确确实实把自己离职的事告诉税务局了。那么怎么证明呢?写个书面报告,把手机的录音录相功能打开,交到税局,剩下,就没你啥事了。
当然,有人嫌麻烦,怕得罪人,总想着啥都不干,那以后真要出事了,被放进黑名单里,把饭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该了。
Ⅵ 已经离职了,单位不变更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更换财务负责人而不办理变更手续,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作为财务人员,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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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财务人一定要明白,财务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Ⅶ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1、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2、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3、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4、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1、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2、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3、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应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变动,也就是说不会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但追溯调整时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这种情况应考虑前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4、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5、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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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举例
1、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指企业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例如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其他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例如,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是以购买价款,还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5、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是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7、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例如,企业确认收入时要同时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条件。
8、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是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费用化。
9、合并政策,是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等。
Ⅷ 公司用我的会计证进行了税务登记和财务登记,我现离职超过两个月,但新会计一直不去变更,怎么办
一、到当初办理税务登记与财务登记的机关。书面写个离职声明,找负责你原公司的专管员签字,表示有权机关已知悉。以后哪怕有事,持有这个声明,你就可以免责。
专管员不签的话,可以回原单位找主管或者会计签,盖公章,有同样的作用。
二、在当地官方报纸上登报声明,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已脱离原公司,原公司所有会计事项与自己无关。保留好登报收据及刊登报纸,可以作为离职证据。
三、从原单位取得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就可以从法律上证明你已离开了原公司,不再承担其后发生的相关责任。
四、从现任单位取得就职合同、录取通知书等。保留好。如果可能,咨询一下,是否能够公证。公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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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签名或盖章。离职之后,除了自己不再签字外,要及时收回所有印鉴。
税务登记与财务登记上登记的会计人名,只能证明是登记用途。真正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是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销凭证、单据、票证、各种财务相关合同、担保合同等财务文书上的签字或鉴章。
所以,离职之后,要及时收回所有个人图章。
二、不随意在后补文件上签字。
离职之后,对于原公司要求在原就职期间未盖章或签字的文件、合同、报表、凭证、单据,票证等补盖章、补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以免离职后误签文件引发法律责任。
Ⅸ 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吗
随意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肯定是不可以的;无论何事件的处理都没有随意性质的;
企业应当在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
合理的变更会计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取得合理的依据或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共十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Ⅹ 我已经辞职,前公司不给更改财务负责人,我该怎么办急!
你已经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了,已经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了,而且离职后从未参与他们的财务工作,他们没有更改名字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再出事跟你是没有关系的。你也可以通知他们更改,这样你就更没有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