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如何规定会计证
首先,会计从业证取消后,行业竞争将愈演愈烈
很多人认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会计行业的门槛就消失了。其实不然,本次对《会计法》的修改,将“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实大大提高了进入会计行业的难度。因为会计行业是一种非常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行业,即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但是并不意味着从事会计工作的难度降低了。相反,能顺利进入会计行业的其他行业从业者,往往都是各个行业的精英分子,这类人在进入会计行业前2年内可以从事基础会计工作,但是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后,凭借从前在其他行业的工作经验,后续发展会非常迅猛,给“原始”会计人造成巨大冲击。行业竞争无疑会愈演愈烈。
其次,行业自律加强,法律愈加无情
我们都说法律是无情的,这一点在会计行业更加如此。在新《会计法》发布后,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财务工作者犯罪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罚款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并且根据犯罪情节给予五年甚至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处分。这就迫使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更加尽职守法。在行业自律的同时,自身也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对会计工作风险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第三,会计从业证书取消,其他证书更加火热
会计从业证书取消后,财务工作者面临的形式更加严峻,但同时,这也是财务工作者的一次机会。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数都创出了新高,说明已经有一些财务工作者对此有所觉悟。会计从业资格这种“门槛”式证书没有了,2018年其他会计职称类证书必然更加火爆;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CMA等高端人才考试也同样会火热异常。
『贰』 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该怎样写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叁』 会计法 对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有哪些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肆』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有哪些
第一节财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培训,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能胜任财会工作。
二、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发挥财会人员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热爱财会工作,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
四、按照国家、试验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要按规定将其经管的凭证、帐簿、款项及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第二节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主管会计的岗位责任
1、保证本公司会计核算的全面、及时和准确性,对产品定价、产量决策等方面的决策提供有效的管理会计依据,负责为新上项目或贷款编制财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负责预、决算方案的编制;2、保证本公司各项上交税金的合理性,依法及时上缴各种税金,杜绝罚没性支出;3、保证本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杜绝资产的内部跑漏现象;4、保证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财务服务;5、负责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审核
二、会计的岗位责任
1、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收入、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保证资金预算的正常实施,并对预算超支负直接责任;2、按照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帐、结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向税务、财政和统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3、按照财务核算体系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全面、清晰、准确地进行成本、费用、收入、利润、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量的核算,并定期上报相关的核算报表;4、定期进行公司、部门、产品和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的比较和分析,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财务分析数据。
二、出纳的岗位责任
1、按照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帐、结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2、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货币资金核算管理的规定;4、协助会计做好相关的财务工作。
第三节会计人员的权限
一、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公司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二、会计人员对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应负连带任。
三、会计人员有权参与编制财务计划,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财会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对超出公司或部门预算的费用和成本支出,有权暂停付款,并向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伍』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