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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账外资金应该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8-15 02:53:12

① 领导套取资金,逼迫出纳做假账、会计管账,出问题后会计会怎么处罚。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 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审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相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保检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如何管理企业外埠资金

  • 外埠资金企业货币资金如果疏于管理,资金流失、费用失控等,企业经营秩序,严重的将波及企业生存安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在生产区域之外开设银行账号,组织材料的采购、零星结算等,以压缩结算周期和管理成本,资金统称为企业的外埠资金。从核算看,企业将外埠资金反映在“银行存款”或“其它货币资金”科目,纳入企业货币资金核算;也有企业将外埠资金反映在“应收款”科目,往来账项核算。从管理角度看,因外埠资金远离企业管理本部,资金收付需要的才能反映到企业资金控制中心,管理起来较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但外埠资金企业货币资金的一,如疏于管理,则资金流失、费用失控等,企业经营秩序,严重的将波及企业生存安全。,外埠资金管理,是企业资金管理的组成,可行的管理措施,以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多数企业状况,笔者建议在管理外埠资金时应从几个着手:

    一、外埠资金账户设立时的审查。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而在外埠开户时,企业财务应对开户的审查,审查设立的必要性、规范性、可控性和唯一性。资金收付频繁、持续较长的经营如企业组建的非法人驻外办事机构等,才有必要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应对需开户的及可控性和规范性测验,注意审查监督的性和账务的可操作性。唯一性的涵义有两种,指经审查同意开设外埠账户的任何或一项,只能开设外埠账户,以便于企业财务随时资金流向;指外埠存款账户只能在指定的用途下使用。双重涵义体现了账户归企业所有、管理受企业监控的特点。需要说明,企业外派职工以私人名义设立的银行户头或信用卡,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与企业外埠资金区分,外埠存款账户结算,以分清责任,防止差错和舞弊的。

    二、外埠资金人,岗位责任制。企业设立外埠资金的目的,是为或结算上的便利,外埠资金终归有的使用者。一旦外埠资金设立,企业即应外埠资金管理责任人,企业财务可以委托外埠资金的使用者为管理人,以企业规章制度或合约的,管理人与企业财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埠资金授权额度、开支范围及用途。企业财务应设置监控外埠资金的会计岗位,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反馈外埠资金人资金使用的性和合法性。

    三、健全内控制度,实施必要的监控管理手段。在审查开户的基础上,财务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外埠资金管理的方法、原则、程序规范。外埠资金应强调过程管理,外埠经营的财务状况,问题,补救措施。以笔者对企业的调查,建议强制外埠资金在“银行存款”账户或“其它货币资金”账户中反映,在往来账款中核算和归类,有条件的外埠资金使用者,应规范的财务账目记录;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外埠资金收付“流水账”,以备财务核对审查,审计监督,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可追溯性是企业内控制度严密程度的体现,外埠资金的流动有的记录,健全违规的处罚措施,外埠资金的运作纳入工厂管理渠道。外埠资金的使用者,途径,向企业财务传递外埠资金收支单据,包括银行资金划付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一这是企业会计档案的组成,另一也便于企业财务账务,账、款。如账、款不时,企业即可资金保全措施,冻结外埠存款账户,待查明原因、责任后,予以解冻。

    四、保留企业对外埠资金的调度权。外埠资金是企业货币资金的组成,企业财务可预留银行印鉴等,保留对外埠资金的调用权。外埠资金在使用上目的性,资金管理责任人在授权额度内有的调度权限,但当企业财务必要时,仍有权将外埠资金调回企业本部,以企业管理高层对资金的需求和对外埠资金人的监督。

    五、认识外埠资金特性。在特定的内,企业外埠资金来某一特定的经营活动,当外埠资金的理由不复或转移时,企业财务应清理外埠资金,收回余款,注销账户。

    外埠资金因其特殊性,在使用过程中慎之又慎,在管理上要常抓不懈,紧盯不放,一给企业宽松的经营环境,另一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以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六、财务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外埠资金的来源是企业本部的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外埠资金账户收入账户,给外埠资金使用者以货币回收权,“坐支”,事后记账;另一,一次请款多次使用,转移请款意图,逃避管理监督。即便于企业确认收入,又制约了外埠支出,才能财务的监督职能。

④ 私设账外账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会计管理账外资金应该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违反《会计法》如何处理

违反《会计法》处罚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犯罪)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期限改正。 2. 罚款:单位3000~5万 个人2000~2万 3. 行政处分(警告、记大过、降级、降职、留 用察看、开除等)。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度财 政部门)。 1. 追究刑事责任(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度财政部门采用通报的方式批评、公告)。 2. 罚款(通报同时)单位5000~10万 个人(直 接责任人)3000~5万。 3. 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度 财政部门)。 1.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 ,数额在1~10万或者两次偷税被行 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5倍的罚金;30%以上,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金额1倍~5倍的罚金。多次犯数额累积。 2.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他人利益,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单处2~20万的罚金。 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务,犯本罪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藏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度财政部门采用通 报的方式批评、公告)。 2. 罚款(通报同时)单位5000~10万 个人(直 接责任人)3000~5万。 3. 行政处分(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度 财政部门)。 1.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单处2万~20万 罚金。 2. 如藏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以上或为逃避依法查处而藏匿 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予以追诉。 3.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 ,数额在1~10万或者两次偷税被行 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5倍的罚金;30%以上,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金额1倍~5倍的罚金。多次犯数额累积。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藏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 罚款(5000~5万)。 2.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1.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 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藏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藏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法律责任以及补救措施)。 1. 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 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补救措施 1. 恢复其名誉: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恢复原有职位、级别:再改会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恢复原有工作原有职 位。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 行政处分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3~7年有 期徒刑或拘役。 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凡上述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3. 泄露国家机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或拘役。将检举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个人
1.

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
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

1.

由某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根据该法律的
规定进行处罚。

2.

罚款不得重复

⑥ 没有固定资产明细帐该如何定性、处罚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⑦ 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不及时记账问题如何处理处罚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7)会计管理账外资金应该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⑧ 会计使用假发票入账,且金额超过一万,应该怎么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8)会计管理账外资金应该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

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

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⑨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9)会计管理账外资金应该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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