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政府会计进行审计
Ⅰ 政府审计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制定的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如何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切入点应该是从财务收支审计的审查主要内容、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范围、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着手。
一、从财务收支审计的审查主要内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行政单位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审查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有无领用手续,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专用资金收支是否合理;
第八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资金和支出数额,是否合乎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资金收支和凭证、收据、票单是否相符;
第三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各种凭证并核对帐册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第四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修缮施工资金支出,有无任意增减项目或超支标准的项目;
第六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支付的数额和项目是否按规定日期发放,是否超出了标准;
第七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行政事业资金收入数额是否合理,渠道是否正当;
第九方面,检查被审单位的财产物资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浪费现象,物资折旧或报废处理是否适当。
一、从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范围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行政财务收支审计等。具体每个都有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项目拨款是否按规定入账、资金是否安全等、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
②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审计内容和范围:资产的安全性等、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
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A.财务收入方面主要包括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进行收费、账外资金形成、应缴未缴财政专户和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及坐支应缴未缴收入。
B、财务支出方面包括发放各种补贴、奖金未经门批准、虚假发票、虚列支出、应交未交各种税金及附加、购买控办商品未办理控办手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超越单位权限处置资产、乱列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未记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其他方面主要报货在往来款账中长期挂账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④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和的真实、合法进行;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情9况进行审计;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Ⅲ 如何对使用会计软件单位进行审计
1、对财务系统的数据或其他数据库的数据可再利用
能利用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直接与财务系统相连,从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取数。审计软件只有能直接利用已有的电子数据,才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应能发现账务数据是否被非法修改,并能查出财务系统的设置不对的地方。
现在大多数的财务软件都是由客户设置自动转账凭证和自己设置财务报表取数公式,会有设置错误的情况,如期末时将期间费用自动结转的分录只结转借方发生额等情况。审计软件应对财务系统的设置进行检测,完成对财务系统的审计。
2、财务分析功能
通过输入或者直接从财务系统取出企业未审报表,软件能自动计算出各项财务比率;形成会计报表的趋势分析、变动分析、杜邦财务体系分析等等,让项目经理能轻松进行分析,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及审计风险,并作为确定审计重点的依据。
可根据财务报表和客户评级计算出重要性标准,按照选定的分配标准将重要性水平分配到各账户,由项目经理来确认及调整。
(3)如何对政府会计进行审计扩展阅读: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
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
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收集和评估证据
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Ⅳ 如何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
可以选用下面的程序:
1.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
2实质性分析程序:
(1)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
1)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2)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
3)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4)将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5)根据增值税发票申报表或普通发票,估算全年收入,与实际收入金额比较。
(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
(3)将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审计证据(如通过检查相关的凭证等);
(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
3.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低价或高价结算的方法相互之间转移利润的现象。
5.抽取若干张发货单,审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
6.抽取若干张记账凭证,审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一致。
7.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8.对于出口销售,应当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向海关函证。
9销售的截止测试:
(1) 通过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且金额大的发货单据,将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且金额大的凭证,与发货单据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2)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如与正常水平相比),并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程序;
(3)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4)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5)调整重大跨期销售。
10.存在销货退回的,检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原始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结合存货项目审计关注其真实性。
11.销售折扣与折让:
(1)获取或编制折扣与折让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折扣与折让的具体规定和其他文件资料,并抽查较大的折扣与折让发生额的授权批准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合法、真实;
(3)销售折让与折扣是否及时足额提交对方,有无虚设中介、转移收入、私设账外“小金库”等情况;
(4)检查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2.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售后租回、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出口销售等,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
13.调查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品种、价格、数量、金额和比例,并记录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对于合并范围内的销售活动,记录应予合并抵销的金额。
14.调查集团内部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价格、数量和金额,并追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已予以抵销。
15.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
供你参考。
Ⅳ 政府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收支中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或财政决算审计中,经常会遇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房屋出租收入、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乡镇政府收取的乡镇企业承包费、租赁费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等,这些违法行为因为发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审计人员一般称之为违反财政收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据此,对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财政收支都是国家的资金,出现税收违法行为,应采取纠正措施,不应该再进行审计处罚,如果处罚,等于是国家自己处罚自己,没有实际意义。其主张应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对漏交税金的行为),或者按该条第五款:“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责令补扣补收并上缴税务机关)的规定,只处理,不处罚。认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处理处罚条款,只适用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应区分财政收支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只要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不管是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组织或个人,都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以体现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审计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后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这就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财政收支中税收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必须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加之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本来就没有绝对的界限,很多资金的收支从国家的角度是财政收支,但从具体核算单位的角度又变成了财务收支。因此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审计处理时没必要再区分财政收支审计或财务收支审计。
Ⅵ 简述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Ⅶ 如何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一、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力度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府审计--审计机关、社会审计--专业事务所和内部审计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构成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相对于外部审计而言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它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与外部审计所发挥的作用相比,内部审计没有丝毫逊色,它就像人体的白细胞,在肌体内部建立自我完善、健康发展的免疫机制。内部审计拥有自己的优势,能够真正从单位实际出发,针对性更强,而且,内部审计主要由内部人员进行,他们更加熟悉自己单位的情况,因此对异常数据反映更加灵敏,审计效率更高。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
(一)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有助于查错防弊,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管理。近年来,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决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改革,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权上了一道道“紧箍咒”,客观地说,这些“紧箍咒”为某些行政事业单位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违法行为埋下了伏笔。通过进行有效的内部审计,不但能够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差错,也能够及时发掘出深层的舞弊行为,确保入账的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合理、合法,从而进一步规范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
(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行政事业单位中,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规范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投资等行为,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收益流失。通过内部审计,能够对单位资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有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不明显,有的内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问题和漏洞的保护伞,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果。通过内部审计,可以科学地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有助于遏制腐败,促进机关廉政建设。通过明确内部审计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尤其是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能够客观评价领导在任期间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效监督领导的经济行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遏止腐败,促进单位廉政建设。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
当前,有些先知先觉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已经注意到了内部审计的作用,且内部审计在其单位内部已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就目前总体情况来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还处于被动接受外部审计的状态,内部审计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对滞后。从理论、认识、技术等三个层面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理论层面看,缺乏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目前,现有的内部审计依据主要包括《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具体准则,其法律级别明显偏低,亟待建立一套比较完备、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及处理结果有法可依。
(二)从认识层面看,存在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就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反之,将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降低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目前,个别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两类错误认识:一类可以概括为内部审计否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内部审计都是自己人审自己人,不过是走过场,没有任何实际作用;还有人认为,如今的会计集中核算、重大项目监审、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的实行,以及比较频繁的政府审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已经足够,内部审计没有再重复审计的必要。还有另一类是内部审计绝对论,这种观点夸大了内部审计的作用,希望内部审计能够发现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两种错误认识都不利于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尤其是第一种观点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看,阻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从技术层面看,存在高技术、多专业的专业审计人员匮乏的现象。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说明》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概率、线形规划、审计、工程、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保证执业质量。但是,目前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由单位监察或会计岗位调任,很少是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只能运用相关的会计理论,根据查阅的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简单层面评价,仅停留在差错防弊等内部审计的初级阶段。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管,如不具备计算机专业技能,不熟悉单位业务流程就很难完成。
三、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尽管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并非都是无法逾越的障碍。只要我们能够从解决外部矛盾入手,逐步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以解决内部矛盾为本,不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提高审计效率。这样通过内外部矛盾的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完全能够克服目前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实现其“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从外部矛盾入手,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同时,面对内部审计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杜绝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状,从而逐步建立有行政事业单位特色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一是加强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政府审计有着更为专业的人员、更加充沛时间,内部审计要充分借鉴政府审计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二是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邀请社会审计力量的参与。邀请社会审计的参与既可以解决内部审计任务重、人手少的矛盾,又有助于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与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包括日常的业务交流、制定审计计划时的协调、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以及必要范围内审计工作底稿的交流等。
(二)以解决内部矛盾为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 从理论层面入手,要不断建立健全单位自身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目前形势下,内部审计呈现出动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审计法规和财经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加强在内部审计方面的调研工作,加大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理论水平,并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突出专业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内部审计规范,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
2.从认识层面出发,争取领导重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往往涉及单位的难点和敏感问题,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根本无法放开手脚。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内审的作用,一方面要引起本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帮助被审单位主观上对内部审计的职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使他们理解内部审计的职业特点、职能作用,从加强管理的需要出发对内部审计有功能性的需求,而不是应付检查。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工作凸现内审工作实效,不断促使广大内部审计人员转变观念,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在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系统财务运作等方面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价值,从客观上促进管理部门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从技术层面出发,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综合素质,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一是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即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专业审计相结合;二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专业技能和协调能力;三是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等。
总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性,相信通过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内部审计工作一定能够在广大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Ⅷ 在中国,如何对会计与审计进行监管监管的监管机构的构成和权力
在我国 各省市各级审计机关具有独立行使监督权。一切属于政府审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需接受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在经济建设和政权建设起到制约监督作用。
Ⅸ 如何针对会计造假进行审计
会计造假与其他方面的舞弊是相互关联的,如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商业票据等,最后都归结为会计造假,这里仅介绍常见的违背会计准则和行业制度方面的会计造假。 一、收入完整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审计主要从其完整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收入是否都入账了,也就是是否少作收入。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渠道主要有上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安排拨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按规定征收筹集、接受社会捐赠等。 (一)改变会计科目 如审计中发现,某县交通局收到一笔上级直接拨入的公路建设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不反映收入,发生的支出冲减“暂存款”,而这些支出超出了资金使用范围,但因为是在往来科目内,支出时不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会计年报做了二份,一份是对付财政和审计的,依然按“暂存款”报告,一份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按“上级补助收入”报告。 审计只需对这些敏感会计科目重点关注,一是审查银行账户,看资金来源和用途;二是与财政拨入资金核对,看其是否按财政拨入项目归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三是审查往来账的收支情况,从而发现资金收支的性质。 (二)设置“账外账” 如某县社保局为了筹建社保大楼,在单位财务账之外设立了一本“基建账”,收支全部通过出纳的活期存折或现金运作。审计发现,该局收取部分单位的养老金、实物参保资产的租金等不做养老金收入,而是作为基建资金来源,建筑商应缴纳的职工养老金与社保局应支付的建筑工程款互相抵消,一边做基建收入,一边做基建支出。而应支付给参保单位的退休工资等,直接在养老金专户上列支。 “账外账”可以采用思维联想法进行审计,社保大楼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审计人员首先要想到如此大的工程投入,资金来源于何处?养老金账上没有参保单位缴纳养老金的收入,却有退休费用的支付,或虽有收入,但收入与支出明显不对称,审计人员就要分析联想到是否存在养老金收入不入专户账的情况。 (三)通过下级入账 如某县民政局接受一省外企业的捐赠,县民政局不做收入账,而由援助项目——某农村小学所在的民政所开具行政事业性单位内部收据。审计发现,该省外企业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的证明材料和民政所的收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实际上援助小学只享受到30%的捐赠款,县民政局截留30%放在账外,用于发放职工奖励,另外的40%返回给了捐赠企业的老板个人。 这一情况通常只有在延伸审计时才能发现。 (四)多余工程物资变卖处理不做收入 如某县移民建镇的公建设施项目,使用移民专项资金购买钢材、水泥、沙石等工程物资,移民项目结束后多余的工程物资变卖处理收入不做移民专项收入或冲减移民专项支出,而是作为县物资总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用于职工的社保支出。 审计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推断工程物资实际耗用量,倒算出结余的工程物资数量和金额;也可以通过工程物资进出库的授权审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审查仓库保管的物资账,来分析判断工程物资的实际结余情况,再追查结余物资的去向。 (五)多做收入 除了上述的少做或不做收入的情况外,还有多做收入的情况,即审计经常发现的地方配套资金的虚假收入。地方因为财力紧张,无力提供配套资金,但又想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于是搞假配套,一方面做配套资金拨入,一方面又虚列项目支出,把配套资金套回去。 虚假配套的审计要紧紧围绕项目及资金流程来进行,结合审查项目成本和银行收付发生额记录,重点关注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的交易情况。 二、支出真实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审计主要从其真实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支出是否都是实际存在或已发生的,有无虚假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大部分为项目耗费,少部分为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运作费用。 (一)虚列项目成本 是指根本没有发生的成本支出项目,如上述的虚假配套收入,必然就存在虚假配套支出。此外还有项目单位有意虚列项目成本,套取资金弥补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或设立小金库,逃避财政监督。 对这一会计造假的审计,只需按照项目流程追查下去,虚假成本与虚假项目是对应的,追查证实项目未实施,或调查资金补助受益对象,也就能找到虚列项目成本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审查往来账发现线索,有的应付或暂付项目工程款,长期不转入项目支出,很有可能就是虚构的项目支出。 (二)重复列支成本 项目成本虽已发生,但已经做了支出而再一次做项目支出。如一次审计时发现某县交通局支付某村级公路补助资金,凭工程结算税务发票做了项目工程支出。在第二年,该局凭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再做一次工程支出,并在复印件上说明由于原发票不慎遗失,故以此复印件入支出账,复印件并有税务发票专用章作证。 审计可以通过建立项目库,标记已经完工并付清项目款的项目,这样可以有效查出重复列支的情况;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也可以发现重复列支的情况;专项资金的项目很多是跨年度实施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查看当年的项目支出情况,而且要关注上年或下年的同一项目的支出情况。 (三)巧立名目收费 近几年加大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力度,提取项目管理费、审查费、咨询费、业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的情况表面看起来少了很多,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地方财政几乎没有安排项目运作经费,项目单位从公开提取项目管理费变为暗中操作。如某县交通局在审批拨付资金时,采取先缴费后审批拨款的方式,收取咨询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 审计可以抓住资金流这条主线,顺藤摸瓜,这些巧立名目收取的费用从何处出账,最终会被牵扯出来。如上述交通局收取的费用,审计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从交通局到乡镇项目业主,再到施工单位,最终查出该费用由施工方垫付,实际还是来源于专项资金。 三、资产与结余的处理 (一)资产的处理 有的项目管理单位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做资产账,而是账外使用,用于本单位的行政事业公务或用于出租,获取额外收益,收支均不入账。审计某县防汛指挥中心时,通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认证,发现账外房产。 如某县社保局将企业参保的小车不作参保资产备查账,也不按规定及时拍卖处理,而是作为单位自用车或送给县级部门领导使用。审计通过审阅参保企业的备查资料,再到车管所进行车辆产权认证,证实县社保局挪用社保资产的情况。 某县自来水公司用国债资金购买地皮,计划用于县城高压泵房供水改造工程,直接列支项目支出,项目也一直未实施。8年后因城市发展规划改变,该公司将地皮拍卖,拍卖收入是原购地成本的十倍以上,资产处置收入一部分交由政府,一部分作为公司的其他收入。审计通过审阅国土局的有关资料,了解到此宗土地当初的用途是建高压泵房,再追查该公司8年前的购地资金出处才发现线索。 (二)结余的处理 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有的部门就将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列入预算,重复申报获取部门预算资金;部分结余资金按规定在项目全部结束后,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由财政重新预算安排使用,但一些有资金结余的部门或单位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明细科目,虚列支出挂往来账、第二年再冲回去等多种方式,少报或不报结余资金;有的单位年底将结余资金直接转入“事业基金”,变专项资金为事业基金。 审计通过专项资金收、支的审核,很容易算出资金结余的实际数额。 四、财务报告 审计某县民政局民政优抚资金时发现,通过虚报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等级,套取上级补助资金。有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为了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粉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业绩,有意上报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时只要将其上报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资料与专项资金账面数核对,就能发现虚报的情况,并能分析判断出其他问题的线索。但为了不被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组要求提供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单位往往会找出如没有上报的财务报告等理由或借口,不向审计组提供,这种情况下,要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 五、关联交易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通常利用关联关系来实施会计造假目的,审计主要针对关联关系的合法性来分析、判断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并相应采取特有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揭示会计造假的真面目。 如某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项目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等服务,收取项目咨询费,通过审计发现该工程咨询公司实际上是市发改委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发改委财务账上借出,项目法人是发改委的一位副主任,财务人员由发改委财务人员兼,咨询服务业务由发改委综合股和其他股技术人员兼,公司财务审批与发改委审批人是同一人。审计通过审查公司设立程序合法性,发现发改委的这一关联公司。 某县交通局将公路建设与改造项目大部分承包给下属的公路养护中心,审计结果表明,其工程结算造价明显高于其他标段的施工方。审计通过审查交通局的招投标程序和工程结算的情况发现这一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