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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实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自保

发布时间: 2021-08-14 18:32:48

A. 公司出资不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没有履行尽职义务,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给会计师作出相应的批评。
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履职义务,是很严重的情形。
但是如果是公司抽逃,就跟会计师事务所没关系。

B.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属于审计责任。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
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
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五,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C. 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小组,在审计某一公司的财账时,发现有不实的申报,组长向组员暗示,该企业是公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审计主要责任在组长,与组员没关系,有明知不报,也有没查到的可能哈,所以注册会计师负责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而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汪册会计师的审计范田、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例准则》的规定。


而公司所负的会计责任,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分清会计责任和审例责任,关键在于明确: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②为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应有的职业道德,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③注册会计帅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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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你要看该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制的形式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你可以直接起诉这个公司
但是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合伙的形式,一般将所有合伙人列为被告,并注明该事务所名号,如果合伙人过多的,由他们推举2到5名作为代表参与诉讼,希望可以帮到你!

E. 对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履行责任的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是工商企业的核数师,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为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提供了参考意见。通过审计发现企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等其他会计主体的会计舞弊、所以会计师应以较高的职业能力为前提,保持实质和形式的独立,提高职业谨慎,发表真实客观意见。

F. 如果利害关系人 不起诉会计师事务所,法院应该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么

不会,不告不理。但如果该事务所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G.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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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极少数注册会计师法制观念不强,缺乏职业道德,受利益驱动,出具不实甚至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本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谈点粗浅认识。

1.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往往都是由该所注册会计师作出,注册会计师在职务范围内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其给予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

(2)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民事责任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利用了虚假验资报告,其目的是骗取某公司的信任和投资,该公司即为利害关系人。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而应受到刑事追究。

2.如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虚假验资报告是指验资报告中所出现的验资金额和被验资企业的实有资金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笔者认为,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本身受到了损失。二是原告依赖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三是这种依赖是原告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某种程度的过失。

目前,由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远不够了解,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很少,即使有,诉讼当事人也难以找到依据。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关键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执业,有无欺诈动机。

一般来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在验资时,基本履行了《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中所规定的标准程序,而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只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串通舞弊而致使注册会计师没能发现其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因为即使是标准审计程序也不一定能发现全部的错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作百分之百的保证。此时应由该企业及其主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致使验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在验资时,明知企业存在重大错误事项,而为了某些利益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则是欺诈行为,不仅要负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法院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诉讼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水平等因素。同时必须分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应负的责任,不能单纯地由一方负责。另外,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采取的处理方法。

(1)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应负法律责任的,应将其作为利害关系人追加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受害方得不到足够的赔偿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有权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直接承担责任,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验资工作的重要性,其关系到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验资不仅要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而且还要验证资本由谁投入,归谁所有。我国目前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外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企业产权关系日趋复杂。而产权关系的构成,又是企业确定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哪一位投资者在产权关系上占控制地位,也即在收益分配上占主导地位。因此,验资工作在此过程中举足轻重。

其次,严格把好验资关,其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公司的设立降低了门槛。而企业设立的首件事就是筹集法定资本金,而验资是对企业行为的首次检验,若把关不严,往往给一些投资虚假的皮包公司、投机公司开方便之门,使其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经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后患极大。

再次,对验资工作要提高到法律的角度加以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建立有关验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便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有法可依。并进一步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增强法律意识,抵制验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注意调查研究,对出现的虚假验资报告要分清法律责任,采取相应的方法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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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简要论述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法律诉讼(简答)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规避法律诉讼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1 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2 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3 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
4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5 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诉讼根本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制度保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规避法律诉讼的措施便成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诉讼的组成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规避法律诉讼的措施: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可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来帮助解决纠纷。

I.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要全文

[ 所属层级类别 ] 立法、司法解释库
[ 所属类别 ] 税收审计
[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2007-06-11
[ 生效日期 ] 2007-06-15
[ 效力状况 ]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
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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