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会计确认收入
A. 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应如何确认收入费用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确认收入费用如下:
1. 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2.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B. 从会计科目中如何确定收入
预收账款一般是指客户提前打款给你订货或者预付货款定金给你的,这个没办法直接确认收入是多少,只能看出你们公司销售模式和奇货可居,而且预收账款现在很多都是直接做在应收进去的,年末有审计的时候在重分类调整。
应收账款是指你们公司还应收回的款项,这个跟回款的力度,销售回款制度有关系,也没办法确认收入
银行存款是指你们银行上还有多少钱可以用,也没办法反应出收入的多少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以确认收入的多少只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来确认的,当然收入应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跟其他业务收入和为当月的营业收入。
C. 财务人员注意,如何让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的时间
会计确认收入需满足四项原则:商品或劳务已交付、主要风险已转移、收入与成本能可靠计量、预计应收款能收回。会计做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会计账面确认收入后,就应该同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但这不意味着现实中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与会计确认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现实中存在着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也存在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延后开具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只要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二、只要开了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见,税务是在两头拦堵企业。
开票、确认收入、纳税,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时,每月的纳税申报都需要做调整,需要向税务作解释说明。如开票滞后时,需在增值税申报时通过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来调整。频繁地做这样的操作,会加大会计对账的工作量,无异于自找麻烦。
要做到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一致,并不容易。这是个系统工程,有时受制于现实的无奈,不能简单地在会计核算环节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与付款挂钩,收到发票后再付款。这样一来,开发票与确认收入就脱节了。
怎么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呢?最好从销售源头布局,在签订合同时把会计的这一意图贯彻进去,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交付时同步开票、按完工进度开票。这样做等于在业务前端做了约定,后面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自然就能省事。
D. 会计收入确认:,请问高手,怎么确认收入
如果在这里没有得到合适的答案,建议你到论坛里咨询一下,那里专业的人比较多一些,看看能不能给您一个合适的答案。
E. 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就是销售商品(出售东西)你收到的金钱或是银行存款就是你的收入,
还要区分的是你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还或是营业外收入.
F. 会计确认收入问题
你好,你的分录处理的是正确的,但是答题需要看题目要求,最终题目问的是“甲公司该项销售业务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中,正确的有”,既然是财务报表,那么涉及“长期应收款”的财务报表是《资产负债表》。
由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只有“长期应收款”项目,没有“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个项目,因此“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写时,应直接冲减“长期应收款”的金额后再填写;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金额,所以最终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长期应收款余额应该是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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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会计做帐中怎么确认收入的时间
你好:
你的问题是:1.销售货物,如果是收到现金,那么就是收到现金后确认收入。如果是转账或者电汇等,要过几天才能到账的话,是发出货品后就确认收入。2.应该说是确认收入时候开发票。开票的时间要理论上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开票即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意味着销售的实现,所以就是开票要根据收入确认的时间。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但实际工作中,可以在次月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关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定的具体时间有如下规定:
确认收入为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论是否收到均为当天确认,)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H. 几道税务会计的简答题,有没有高手帮解答下急~~~~~谢谢!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1)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2)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3)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I. 会计中如何确认收入,并与税收方面的差异
税收“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所以,两者之间的差异,显然易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