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如何核算坏账损失
A. 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
1、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1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
2、确认坏账无法收回
借:坏账准备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3、计提坏账后 又收回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9000
贷:坏账准备9000
扩展文件; 《会计分录会计资料大全》
B. 关于坏账损失核算的会计分录
先把分录写给你,还有什么问题再提吧。
2008年计提坏账:
借:坏账准备 8 000
贷:应收账款 8 000
2009年收回A公司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6 000
贷:坏账准备 6 000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应收账款 6 000
2009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36 000
贷:应收账款 36 000
36 000 = 760 000 * 5% - 2 000
C. 如何处理好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一、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正确核算坏账损失及涉税事项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在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不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选择、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但是,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一经批准(即确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且提取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不仅应该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而且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由此引起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说明。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确认坏账损失,即必须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确认后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仅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规定的情形,而且还必须遵循此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征管要求。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款项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由此可见,不管是何种坏账损失,企业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坏账损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再一方面,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规定已同时失效,此应引起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的注意。
二、正确处理好会计、税务差异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注意正确核算由此产生的会计税务差异。举例如下:
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为120万元(2011年度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2012年5月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年度汇算清缴确认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该坏账损失核销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该坏账损失也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年末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对2011年和2012年度涉及坏账损失的事项进行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0万元
贷:坏账准备30万元
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80万元
贷:应收账款80万元
3.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120万元,因2012年5月份收回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转回,贷记了坏账准备30万元,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借记了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70万元(120+30-80),但是,由于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110万元[180-(120+30-80)],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110万元
贷:坏账准备 110万元
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1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110万元
D. 企业为什么会发生坏账会计上如何确定坏账损失(财务会计问题)
因为企业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导致坏账,简单理解为欠债的人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力还款了。
确认为坏账损失的条件: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 《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损失核算有哪些新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损失核算新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F. 企业为什么会发生坏账会计上如何确定坏账损失
1.企业发生坏账,是因为赊销本身是一种信用制度,有了赊销,就有可能收不回来,收不回来就可能产生坏账。
2.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
3.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4.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G. 新会计准则有对坏账损失的处理吗
不是的.会计核算方面与原先基本是一样的,具体如下: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
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
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
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
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H.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坏账损失会计处理采用什么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1、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2、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8)会计如何核算坏账损失扩展阅读
确认审计
1、严格甄别坏账损失是否属因应收款内容,有无不属应收款内容却列入应收款,造成人为的“坏账”。
2、有无逾期未满三年的应收账款都按坏账损失处理的现象。
3、有无虚假的坏账损失,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三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提取审计
在审计中下列各项按规定不应列入计提范围:
1、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的;
2、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3、其他逾期款项,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