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务如何剥离
A. 哪些部门可以在会计方面被剥离
在一个企业内,凡是能够独立运营,独立法人,有自己的销售收入核算体系和成本构成体系,占有独立的资产,范围清晰的单元,都可以进行剥离,在会计报表上进行资产核销,使得主体部分负担更小、竞争力更强。例如钢铁企业的医院、学校、宾馆、餐饮、服装生产、元器件供应、贸易、建设施工、设备维修等都可以剥离,精干钢铁主流程。
B. 资产剥离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例】A 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 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 公司,同时减少A 公司50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 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 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 公司相同。
假设:A 公司实收资本为3 000 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流动负债50 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 万元,盈余公积为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 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流动负债5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资本公积100 万元
盈余公积1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
贷:流动资产1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
C. 咨询一下,会计实务中的钱账分离到底是如何体现的
主要体现在现金的管理与账务的管理分开,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来管理。
钱账分离的重要性:钱一般由公司的出纳来管,比如报销业务员路费,汇钱给客户,跑银行,买发票等等,而账一般由公司的会计来管,如果钱上有问题,会计的账就会反映出来,反之如果账有问题,那么出纳那边的钱自然就对不上,这样就很容易查出舞弊所在了。
D. 债务剥离的会计处理
不好意思,我一点也不懂你说的是什么
帮不上忙!呵呵、、
E. 资产剥离重组的会计处理
【例】A 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 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 公司,同时减少A 公司50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 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 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 公司相同。
假设:A 公司实收资本为3 000 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流动负债50 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 万元,盈余公积为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 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流动负债5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资本公积100 万元
盈余公积1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100 万元
贷:流动资产1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
F. 什么叫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为什么要分离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前讨论与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不少同志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建立与财务会计相独立的税务会计。所持的理由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法律依据、核算原则不同,收入与费用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相一致,由此会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重大差异,认为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建立核算这种差异的专门的理论和方法,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一种必然要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我们认为,从我国的税收制度、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看,并不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现实必要性。
要讨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首先应明确税务会计的定义。但目前,见诸于书刊的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众说不一,甚至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即是所得税纳税的会计处理;有的则认为,通常意义上的纳税的会计处理不是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用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来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的一个会计分支。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之所以有种种内涵不十分明确的说法,源出于来自美国等国家的税务会计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而我国一些学者所讲的税务会计基本上都是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所得税会计演变过来的。因此,我们的讨论,是把税务会计定义为,以对所得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为核算对象,建立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形成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这一观点为前提的。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以下简称“分离论”)的理由之一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不同。认为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以上的论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分离论”是以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的不可协调性为假定条件的。其实这一假定条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世界各国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方面有多种模式,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由于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制定应满足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使税法要求与会计核算趋于基本一致。因而在这些国家里,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的会计学者也很少论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但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这些国家里,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强调会计的客观性、公允性,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并不与税法要求主动协调,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并使这种差异的核算变得相当复杂,所以这些国家的学者也就提出了建立税务会计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看,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中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提到我们面前来了:为什么法国、日本、德国可以做到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而我们两者之间的差异本来就很小,为什么必须扩大两者的差异,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呢!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第二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后者则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异,税务会计应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这一论据是与上述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不同的论据相联系的。注意两者之间的协调,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程度。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有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内容(口径)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并不涉及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因而一般并不作为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理由,尽管它属于税务会计的一项内容。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正是由于税务会计实际上主要是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因而,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时间性差异尽管可以列举许多条,但在我国实际上主要是折旧,以及长期合同的收益计算等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是应当而且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予以控制的。
以折旧为例,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了一些行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而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这里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是统一的,都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目标,因此在折旧问题上也就不存在什么时间性差异的问题了。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适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的,也是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明智之举。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不是税法跟财务制度走,而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发布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正常而又重要的方式。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如果把这种同一层次法规之间协调,看成是一种谁跟谁走、谁服从谁的关系,那就必然会走到互不协调、相互排斥的路子上去,由此会带来种种不必要的矛盾。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分离论”在论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时,总是回避了我国现实存在的财务制度体系。或许认为在1993年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后,建立起来的由《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成的新财务制度体系是多此一举,本不该存在;或者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最终会被税法和会计准则所替代,而置于视野之外。但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本身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是以外国不存在财务制度体系作为研究前提的。其实,在美国等国也不是没有财务政策,只是分别在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只是没有形成象中国这样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而且就我们的判断,或许正是由于他们没有形成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而使所得税法的规定十分复杂,甚至复杂到要请注册会计师、律师才能准确计算应税所得的地步。在中国则由于有了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使所得税法规有可能做到简明、易懂、方便纳税和征管。
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第三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税法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上确实存在上述差别。但问题在于,税法的反对估计,不允许有不确定性的核算原则,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即可协调性,核算原则的可变动性。以美国对长期合同收益的会计处理为例,在1989年前,允许纳税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间进行选择,列报纳税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纳税人每年根据估计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一部分合同收益进行纳税。完工合同法则在合同完工且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益。因此,纳税人通常选用完工合同法从而递延确认收入,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纳税人会以合同未完工为名递延多年。考虑到递延的机会及潜在的弊端,美国国会采用各种措施,缓慢却又是坚决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终于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研究项目ED32,即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中,对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净收益,也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如达不到确认利润的条件,则确认与成本有关的收入,并建议删去全部完工法。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完工合同法没有估计和半点不确定性,却可在税法中不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法,虽有估计成份,却在税法中强制采用。可见,所谓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的。
我国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虽然很小,但毕竟存在。问题是扩大这种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还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认为,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原本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内容,认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最终要替代财务制度。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来自西方国家没有财务制度的现实,但其所得税制度过于复杂的弊端却被忽视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对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分析。不考虑我们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只能把问题搞得复杂化,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其实,问题不在于由谁作出规定,重要的是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必须保持一致性。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今后,重要的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协调,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现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决不应人为扩大这种差异。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提出,应由税收法规作出统一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是没有弹性的价值标准。这种观点只能是把问题搞得复杂化,把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搞得十分繁琐,而对税收本身并无实际益处。这种主张,无异是把分离变成目的,为分离而分离。
G. 财务管理中收购和剥离是什么意思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收购方)通过现金、股票等方式购买另一家公司(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票或资产,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经济活动。
剥离是投资或收购的反向操作,即公司将其子公 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的一种交易,资产剥离主要包括资产出售与分立两种形式。资产剥离价值创造主要来源于核心竞争力效应、 信息效应、消除负协同效应和市场形象效应。
H. 债务剥离的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10000
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乙单位 10000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应付账款-乙单位 10000
I.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分离吗
两种会计分离是否一种必然选择
财务会计(简称“财务”)与税务会计(简称“税务”)相分离或相合并(包括基本统一),这在国际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都有成功的先例。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分离”办法,而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采取两种会计合并的管理体制。是分是合,何者为优?应该说各有所长短。笔者认为,财务税务制度合一可能更适合中国国情。
我国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会计制度(包括具体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等内容),是优是劣,重要的判别标准,是看它能否适合具体国情,适合当时当地的“生存环境”。就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企业比重大,国家行政对于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程度高,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股票市场不太发达,企业直接向股市融资的比例较低,社会对于会计信息依赖性也较弱,还有会计制度制定主体主要是政府,民间机构作用和影响较小。等等,这些制度环境都较接近我国的国情。所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财税合一的制度模式的成功经验更值得我国借鉴。
分与合的制度成本何者更有优势,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制度成本包括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合”的成本劣势主要有:财务制度的修改变动,由于直接牵涉国家税收,因此对于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形势而进行稳健性修改和完善,都要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其难度和阻力必定增大,制定成本也就提高,甚至一些内容可能因财政阻力而无法修改。而实行“分”的制度模式时,则财务会计制度的修改和创新,可以“自行其是”,不必顾虑财政因素的影响和阻力。近年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建设发展较快,就有这种有利因素的支持。相比较而言,“分”的制定成本总体上较为节约。但可能在执行成本方面较大。
在执行成本方面,“分”的成本可能要远大于“合”。由于我国有“合”的历史传统(包括观念方面)和丰富经验,这不但体现在制定主体的政府,也表现在广大的各级各层次的执行者,包括1200万的会计人员、广大的税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人员,脑子里都扎根着“合”的烙印。即使重新修改,在接收的信息量方面,“合”与“分”相比,前者也可大量省却“分”造成的制度差异的内容。特别是我国现有的财会、税务人员的总体专业素质较差,要让他们在短时间内广泛适应两种制度分离的制度更新专业要求,实在难度很大。这将导致“分”的制度执行(包括宣传贯彻和协调、处罚等)成本大量增加。
我国两种会计分离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学习负担增重 一个企业会计工作,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从会计凭证到财务报告,都可以和应该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但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纳税申报时则必须按照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有关税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在涉税业务上只能以税务会计为准。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熟悉财务会计,而且要同时掌握税务会计,以免在税收上多交、少交等造成意外损失。即与财务、税务会计合一的制度相比较,现在要做一个称职的企业会计人员,必需多花些精力去学习由于财务税务分离而增加的专业内容。
职业分工加快
加速税务中介的发展。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力度,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自然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在大中型企业可能分化出专职税务会计。大中型企业涉税事务多,涉税金额大,对企业财务影响重大,设置专职税务会计有规模效益,所以本人赞成在涉税关系复杂且数量大的大中型企业中志设税务会计的主张。至于小型企业和一些业务较简单的中型企业,其涉税业务可以主要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处理。相关热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
J. 资产剥离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资产剥离中,购买者通常是一家已存在的企业,因此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对购买者而言,实际上是吸收合并或收购。被剥离的资产一般以下列两种形式出现:具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无法人地位的按地区、产品分类的部门、分公司或生产线。 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应分别被剥离资产的形式不同而有区别。当进行剥离的企业出售的是其控股子公司时,应根据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若被剥离的资产为企业内部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部门或产品生产线时,则应视为资产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理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而且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取决于企业的市场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形式不同,会计处理也大相径庭,贵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经济形式,在以下的论述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 1.国有企业,国家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涉及被剥离项目的资产转移或者经营职能的改变,将有关项目无偿转交给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经办的会计核算,借“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或者是借“盈余公积”,贷“固定资产”。 将有关资产有偿移交的会计核算,企业如果将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实际上是对单位固定资产的出售,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清理中的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的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和资产交换方式息息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必然是一个追逐利润的过程,资产交易作为公司的一种市场行为,当然也不例外,资产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4大类,而每一类又表现出不同的交易动机。从单个企业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其具体交易动机又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而且大多数资产交易的动因不仅局限于一个因素,而是由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于股权转让,从转让主体上划分可以是股东将自己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可以是企业转让自己对外投资的股权,但若续前一问题进行分析,应该是股东转让自己股权,算不上企业的整体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一套完善的股权转让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和收取股权转让款、注销和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