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丢了会计如何收钱怎么办
1. 会计凭证遗失如何处理
财务会计凭证丢失处理:财务记账凭证丢了,如果是手工记账的单位,可以手工做一张同样的凭证;如果是财务软件记账,直接进财务软件再打印一张就可以了,这些都很容易处理,最主要的是原始凭证。
出入库单相对简单,可以直接复印存根联。银行业务可以直接去银行补打相应的回单。如果是发票丢失,就需要去相关单位,找到存根联进行复印,并写清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本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能因为各种需要查阅会计凭证,特别是发生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时,会计凭证还是依法处理的有效证据。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2. 会计账簿丢了怎么处理
首先要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去所在的税务局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要罚款的。
3. 把会计原始凭证丢失了钱也付了该怎么办怎么补
首先你应该找到开具发票方,像其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望采纳
4. 存货丢失取得赔款怎么做账务处理
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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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3、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5. 货物丢失,但要付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以实际成本法为例)先以全额入账:
借:在途物资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再处理丢失部分: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6. 我购买了一批材料,已经付款了,可是付款的单据丢失了,在会计上面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可以找银行,要求重新打印一个回单给你,就可以I正常的据以入账了
7. 货运部把我们公司的货弄丢了,赔偿的款项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货丢了:
借:待处理财务损益
贷:库存商品
收到赔偿款:
借:银行存款(赔偿款)
贷:待处理财务损益
少赔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务损益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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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8. 会计账簿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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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丢失、被盗或焚毁的,丢失会计账簿和凭证的纳税人也很难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或证明。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账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丢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扣缴义务人
9. 根据国家规定丢失会计凭证如何处理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